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是科学研究获得公众信任的基石。研究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影响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并可能危及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为了规范科学研究行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审查活动,独立顾问的咨询活动,以及研究者的研究活动。
第二章 研究者的利益冲突
第三条 研究者的利益冲突是指研究者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或商业合伙人的经济利益和/或非经济利益与保护研究参与者、维护研究的完整性和维护伦理审查体系公信力之间的利益竞争。
第四条 研究者应当公开和规范管理的个人利益冲突的种类:与其所承担的研究项目或该项目的申办者之间存在授予任何专利许可或研究成果转让的关系;存在投资关系;存在购买、出售、租借任何财产或不动产的关系;与申办者之间存在雇佣与服务或赞助关系;与申办者之间存在密切的私人关系;接受申办者支付的顾问/咨询费等。
第五条 研究者利益冲突的管理措施:
1.研究者在提交伦理初始审查时,应当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向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任何数额的个人经济利益。
2.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研究者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例如不允许在申办者处拥有净资产的人员担任研究者;不允许有重大经济利益冲突的研究者招募研究参与者和获取知情同意等。
第三章 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与独立顾问的利益冲突
第六条 委员和独立顾问的利益冲突是指个人及其直系亲属或商业合伙人的经济和/或非经济利益与保护研究参与者、维护研究的完整性和维护伦理审查体系的公信力之间的利益竞争。
第七条 委员和独立顾问应当公开和规范管理的个人利益冲突的种类:与其所审查咨询的研究项目或该项目的申办者之间存在授予任何专利许可或研究成果转让的关系;存在投资关系;存在购买、出售、租借任何财产或不动产的关系;与该项目申办者之间存在雇佣与服务或赞助关系;与所审查咨询项目的研究人员或申办者存在密切的私人关系;接受申办者支付的顾问/咨询费等。
第八条 委员和独立顾问利益冲突的管理措施:
1.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在接受聘任时应当签署利益冲突声明。
2.委员在审查每项研究时均应当主动声明是否存在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冲突,应当向伦理审查委员会公开任何数额的个人经济利益。委员的利益冲突声明应当有相应文字记录,例如:伦理审查会议记录,伦理审查工作表,独立顾问咨询工作表。
3.委员与所审查的项目存在利益冲突,可以在该项目的审查会议上回答提问或提供信息,但应当退出审查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有利益冲突的委员不担任该项目的主审委员。
4.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邀请独立顾问时,应当要求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
5.原则上不邀请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担任独立顾问。
第四章 责任
第九条 如果个人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则违反了本制度,有悖于科研诚信的原则。对于违反利益冲突政策者,医院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包括诫勉谈话,公开批评,建议免除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建议不再邀请担任独立顾问,建议取消研究者资格等。